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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/2/29 | 浏览次数:3079次
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》的通知

 

 

市各有关单位,各区(园区)财政局:

现将江苏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》(苏财购﹝2020﹞16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政府购买服务,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,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,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等单位承担,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。

2、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服务项目,均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,具体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。

3、各单位“三定方案”职能中属于国家安全、保密事项、司法行政、行政决策(指导)、行政权力、公共服务、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,属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、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,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。

4、各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,对符合财政部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有关规定,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,要按照内控管理的规定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,按需求、采购、验收等分岗位实施购买;项目实施后要按照财政部《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财综﹝2018﹞42号)等做好绩效评价工作。

5、南京市按照《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》执行,不再另行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。

附件:《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南京市财政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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